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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政策意见
发布时间:2020-05-19    来源: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为鼓励和促进我区总部经济发展,大力培育城市经济新增长点,加快促进我区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结构优化,根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提出如下政策:

  一、总部企业的认定条件

  第一条 申请总部企业认定的基本条件

  1.在衢江区办理工商、税务等登记手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现统一核算。

  2.诚信经营、依法纳税、资信状况良好,无欠税、逾期贷款等不良记录。

  3.承诺六年内注册地址不迁出衢江区,不改变在衢江区的纳税义务。

  第二条 新引进总部企业的认定

  新引进的企业,如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可认定为新引进的总部企业(本地现有企业变更注册登记的,不属于新引进企业):

  1.上市公司(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及国际公认度高的境外上市公司)在我区设立总部中心。

  2.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500强、浙江省民营企业100强等大型企业来我区设立区域性总部或职能中心。

  3.发展前景好、实力强、规模较大的区外企业、浙商回归企业(企业总资产须在3亿元以上或年营业收入(销售额)在5亿元以上)在我区设立企业总部中心(包括区域性总部或职能中心)。

  第三条 本地成长型总部企业的认定

  原已在我区注册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的企业,如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本地成长型的总部企业:

  1.本地上市公司(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

  2.工业企业(包括建筑企业)年销售额3亿元以上且年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控股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区内外企业不少于3家。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且年纳税额500万元以上,控股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区内外企业不少于3家。农业企业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且年纳税额200万元以上,控股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区内外企业不少于3家。同一出资人名下如有多家企业,可合并计算销售收入、税收。

  二、扶持政策

  第四条 总部企业落户奖励政策

  经认定的新引进总部企业和本地成长型总部企业,年地方综合贡献达到8000万元以上(含)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年地方综合贡献达到4000万元以上(含)不足8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年地方综合贡献达到2000万元以上(含)不足4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五年内,如企业年地方综合贡献达到上一台阶的,再给予级差奖励。

  第五条 自建总部大楼补助政策

  1.鼓励总部企业在新城区中央商务区范围内自建总部大楼。项目选址原则上在芳桂北路以西,霞飞路以东,江滨东路以南,东迹大道以北,另选地址须报区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同意。

  2.新引进总部企业或本地成长型总部企业自行投资建设总部大楼的,以公开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且原则上不超过30亩,技术经济指标按地块规划指标执行。

  3.总部大楼项目按期竣工投运后,达到政府相关约定的,按年亩均地方综合贡献给予一次性补助:年亩均地方综合贡献达到40万元的,按办公用房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600元的补助;年亩均地方综合贡献达到80万元的,按办公用房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800元的补助;年亩均地方综合贡献达到120万元的,按办公用房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0元的补助。原则上,自建补助资金在三年内兑现完毕且当年所有区级补助奖励总额不得超过总部企业年地方综合贡献总额。企业首次享受补助后,五年内如年亩均地方综合贡献达到上一台阶的,则再给予级差补助。以上补助单个企业累计不超过土地成交价且最高为5000万元。

  第六条 购置总部大楼补助政策

  新引进总部企业和本地成长型总部企业在新城区中央商务区范围内购置办公用房且年地方综合贡献达到相应标准的,给予一次性补助:年地方综合贡献达到200万元的,按每平方米6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年地方综合贡献达到400万元的,按每平方米8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年地方综合贡献达到600万元的,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原则上三年内补助完毕,且当年补助金额最高不得超过企业年地方综合贡献。企业首次享受补助后,五年内如年地方综合贡献达到上一台阶的,则再给予级差补助。以上补助单个企业累计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七条 租赁总部大楼补助政策

  新引进总部企业和本地成长型总部企业在新城区中央商务区范围内租赁办公用房,5年内每年按照房屋租金(若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则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贴)的50%给予补助,当年补助金额不得超过企业年地方综合贡献额且最高为100万元。

  第八条 企业经营贡献奖励政策

  1.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自认定之日起五年内,按企业年净地方综合贡献额(扣除享受所有区级财政补助后)的90%给予奖励。

  2.经认定的本地成长型总部企业,自认定之日起五年内,以前三年净地方综合贡献额(扣除享受所有区级财政补助后)平均数为基数,对超基数5%以上部分给予90%的奖励。

  3.新注册入驻总部大楼的非总部型企业(原则上必须是为总部企业提供商务、生活等配套的服务业),自成立之日起5年内,年地方综合贡献达到50万元以上(含)的,前三年按企业年地方综合贡献的80%给予奖励,后两年按企业年地方综合贡献的50%给予奖励。

  第九条 企业高管奖励政策

  1.对总部企业的“两高”人才(即企业副总<总监>以上、副高技术职称以上),可按上一年度其地方综合贡献的100%给予生活、工作等补助。

  2.上市公司股东将其个人限售股委托衢江区证券机构转让交易,参照交易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90%的标准给予奖励。

  三、其他事项

  第十条 特别约定

  1.凡享受自建、购置、租赁办公用房补助的总部企业(同一企业不得同时享受自建、购置、租赁中的任意两种以上补助)应承诺办公用房投入使用后不得改变房屋用途。租赁或购置办公用房的,六年内不得转租或转让;自建总部大楼的,允许部分面积出售,但出售面积占办公用房总面积的比例不得超过50%。否则,已领取的补助应予退还。

  2.总部企业认定条件所指的纳税额应指企业日常经营活动收入所形成的税收,原则上不含营业外收入形成的税收。地方综合贡献由区财政局负责提供。

  3.总部企业申请享受本意见规定的优惠政策期间,原则上不再同时享受区内其他财政奖励(补助)政策。但如有其他政策优惠幅度超过本政策的,可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4.本政策有效期暂定三年。若遇国家财政体制和税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另行制订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 政策兑现

  1.总部企业的认定。区政府成立区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由区长任组长,常务副区长、分管城建副区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分别为区府办、区发改局、区经信局、衢江经济开发区、区资规局、区住建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区市场监管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局,区发改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负责对总部企业的认定工作。认定程序:由企业自行向区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经领导小组审核后认定,原则上30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工作。

  2.政策兑现程序。年初由区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申报通知,企业自行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原则上3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报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审议后7个工作日内兑现。对特殊的企业总部自建办公大楼的,经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同意,自建总部大楼的选址以及兑现补助政策的方式等可实行“一事一议”。

  第十二条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区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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