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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军民融合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8-07-10    来源: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家军民融合发展战略,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探索“民参军”机制创新和“军转民”开放创新,通过政府引导、以企业为主体、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推进军民技术、产业、资本和人才融合,促进军民融合产业实现突破发展,特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总体思路

  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抓住军民深度融合国家战略实施机遇,以“军转民”“民参军”为突破口,“筑巢引凤”建好军民融合产业大平台,进一步推动我区与央企、军工企业的交流合作,促进军工技术落地转化,鼓励本地企业开辟军品市场,加快推进军民两用技术协同创新和军民融合产业集聚提升,推动我区产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打造省级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区,形成全要素、多领域、高效益的军民深度融合发展格局。

  (二)主要目标

  到2025年,力争实现“四个提升”。即:军民融合产业集聚度提升,成功创建省级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区(军民融合产业基地、特色小镇);军民协同创新能力提升,军民融合领域的政产学研合作进一步加强,军民融合产业相关技术创新能力显著提升,建成衢江区军民融合产业协同创新平台,年转化科技成果3项以上;军民融合产业竞争力提升,培育一批新材料、高端装备领域军民融合骨干企业,形成具有较强竞争力和影响力的军民融合产业集群,实现规上工业总产值200亿元,培育5家以上销售收入达到10亿元以上的企业;军民合作机制提升,建立起良好的军地合作对接机制,军工集团、科研院所沟通协调机制,军民融合信息发布机制进一步完善,全要素、多领域、高效益的军民深度融合发展格局基本形成。

  二、工作重点

  (一)打造军民融合产业平台。以军民融合产业基础好、发展潜力大的衢江经济开发区及本地军工关联企业为依托,整合打造军民融合产业基地,基本建成4.5平方公里左右的军民融合产业园区。积极开展国家级和省级军民融合产业示范基地创建,构筑若干有影响力的创业创新功能平台,促进军民融合产业项目和骨干企业集聚发展。重视特色小镇创建,与大型军工企业、军工院所等联合,谋划推进军民融合产业相关特色小镇。

  (二)引进军民融合重大项目。积极争取央企和军工企业重大军工项目落户,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参与承接军转民技术转移,引进实施一批产业优势明显、科技含量高、辐射带动力强的重大项目,促进国防科技成果在我区产业化。支持军工领域优势企业和科研院所设立区域性总部,整合军民科研力量和资源,开展战略合作,加快军民两用技术双向转化应用,引进培育一批军民融合技术转化中心、成果产业化中心、检验检测认证中心等军民融合产业协同创新、转化平台,加快重大技术项目军民两用产业化步伐。加强项目准入审核,对拟进入军民融合产业基地的项目,由区军民融合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项目进行认定,并报领导小组和市决策咨询通过后出具入园认定意见。

  (三)培育军民融合骨干企业。支持创新能力强、产品有特色、成长潜力大的民营企业加入“民参军”行列。依托现有产业资源,培育一批具有技术优势且发展基础较好的机械装备制造、新材料等产业领域的龙头企业,以及能为军品科研生产配套、为军工能力建设提供技术装备的高新企业,通过自主创新和技术改造,增强参与军品生产市场竞争的实力。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参与军用标准编制,积极申报军民两用领域国家授权发明专利。引导企业进入军工装备科研、生产领域,积极参与武器装备预研、承制等任务,推动企业核心技术发展和开发能力建设,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积极创建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推动军民融合企业积极参与国防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培育军民融合领军企业。

  (四)推动军民融合科技创新。大力支持军民两用技术产品研发,整合运用军民科研力量和资源,积极开展军地大专院校名所军民科技交流合作,共建军民科技合作研发基地,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兴办军民科技创新平台。扶持培育掌握军地双方信息资源,能开展军民科技合作业务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发挥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在促进军民科技合作、促进成果产业化中的重要作用。

  (五)拓宽军民融合产业融资渠道。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资本参与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革。鼓励、引导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军转民、民参军企业开展资本运作,通过资产重组、上市融资、相互参股、兼并收购等多种途径,增强企业发展活力。支持与军工央企开展合作,共同设立军民融合产业基金,重点支持军工企业并购重组和军民融合重大项目。引导金融机构和社会中介创新服务模式,支持军民融合产业示范基地或产业园区公共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和融资担保体系建设。

  (六)加强军民融合人才队伍建设。将军转民、民参军人才建设纳入全区人才规划体系和人才工程,重点支持急需紧缺的高层次经营管理、专业技术、高技能人才。积极依托社会智力资源优势培养人才,努力提高军民融合型人才培养效益,建立培养、使用、激励和保护企业家成长的长效机制。鼓励和支持企业加强科技创新团队建设、市场营销人才培养和高技能职工队伍建设,建立对军民融合发展骨干经营管理人员、核心技术开发人员的激励机制,引进高层次人才为我区军民融合产业发展服务。

  三、政策扶持

  (一)项目招商落地。对协议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含)以上,且承诺土地交付使用后3个月内开工建设的项目,享受我省最低土地出让挂牌价(否则需补足差价),国土部门凭军民融合项目入园认定意见及本政策,对项目地块按最低土地出让挂牌价出让(区政府不再另行出具会议纪要)。按设备实际投资额和技术投入额分别给予8%和20%的一次性补助(最高限额500万元)。对获得省级经济动员中心、军民融合示范企业称号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补助。

  (二)创新平台建设。鼓励开展军民科技交流合作,兴办服务全区军民融合的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经区军民融合办公室认定后给予50—300万元的启动资金补助;前三年按其为军民融合企业服务收入实绩的10%给予补助,每年最高补助30万元。对被认定为国家和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专业标准技术委员会、众创空间,分别给予一次性国家级50万元和省级20万元标准的奖励。

  (三)人才队伍建设。军民融合人才引进培育的相关扶持政策,参照《关于激励人才创业创新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区委发〔2017〕34号)文件执行。

  (四)地方财政贡献奖励。军民融合入园企业享受的地方财政贡献奖励参照《关于浙江衢江经济开发区的若干政策意见》(衢江区政发〔2012〕38号)文件及相关财补文件执行。

  (五)其他政策支持。军民融合入园企业在自主创新、产融结合等方面同时享受《衢江区关于推进工业绿色发展加快工业强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区委发〔2017〕26号)文件中的各项优惠政策。对重大军民融合产业项目,按招商引资一事一议给予重点倾斜,政府设立军民融合产业发展基金支持。本意见内容与区内其他已出台政策规定相类似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企业不得重复享受政策。如本意见未涵盖或上级政策调整的,按上级政策执行;如本区政策调整的,按本区出台的最新政策执行。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区军民融合深度发展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军民融合办公室,办公室暂设在区发改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督促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协调推进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区创建工作,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强化交流对接。建立健全军民融合推进机制,深化与央企、军工企业的对接交流活动,支持相关企业参加经认定的国家、省市区各级军民融合产业发展大会,给予一定比例的展位费补助。加强军地双方供需对接,促进要素融合和资源整合,将军民融合产业作为重大招商活动的重要内容。发挥社会第三方智库资源作用,加强军民融合发展方向、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等研究,强化智力支持。完善军民融合信息征集、发布等机制,引导广大企业(单位)利用好国家军民融合公共服务平台、全军武器装备采购信息网、国家工信部军用技术转民用推广目录和民参军技术与产品推荐目录,促进信息共用、资源共享、发展共赢。

  (三)强化考核评估。将军民融合产业发展和对央企合作交流工作纳入招商引资和项目赋分考核。建立健全符合发展要求的统计调查制度,加强信息报送、情况研判和工作指导,做好项目跟踪、绩效分析、定期评估等工作,为加快推动军民融合产业发展和央企落地提供决策咨询保障。

  (四)强化宣传引导。发挥主流媒体作用,深化常态宣传和典型报道,加强军民深度融合发展新趋势、军民融合国家战略和相关政策宣传解读,营造浓厚的军民融合产业发展氛围。

  五、附则

  (一)本意见适用于衢江区范围内的军民融合产业相关企业。

  (二)企业享受本意见所列各项区级财政补助(奖励)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该企业本年度实际缴纳地方财政留成部分。

  (三)国家、省、市对于军民融合产业出台扶持政策的,与本意见可同时享受。

  (四)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具体政策从按年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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