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造网上国际投资促进平台 致力于中国投资促进事业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产业
关于印发《衢州市大科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2-14    来源:衢州市财政局

各县(市、区)财政局、经信局、科技局、市场监管局、发改局、金融办、应急局、营商办,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市智慧新城管委会:

  为进一步加强大科创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研究制定了《衢州市大科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衢州市财政局

  衢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衢州市科学技术局

  衢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衢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衢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衢州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衢州市应急管理局

  衢州市营商环境建设办公室

  2020年2月10日

  衢州市大科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加强大科创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创新驱动加快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意见和关于促进大商贸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衢政办发〔2019〕35号)、《衢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统筹完善“大科创”专项政策的指导意见等三个意见的通知》(衢财办〔2019〕9号)、《推进创新驱动加快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操作细则》(衢经信转升〔2019〕107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专项资金安排和使用原则

  (一)本办法所称大科创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含统筹上级相关资金),统筹用于培育“龙头”、“标杆”企业、培育壮大新经济新动能、鼓励扩大有效投资、推进创新生态体系建设等方面的专项政策与人才、金融、政府产业基金等公共政策,以及落实政策所需的审计、评估(审)等必要费用支出。

  (二)专项资金使用应当符合市委“1433”发展战略体系和大科创发展规划及政策要求,遵循公开、择优、规范、高效的原则,资金管理情况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人大、纪检监察、审计、公众的监督,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及时完善和改进专项资金管理。

  (三)除政策另有规定外,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法人的限于市级固定收入、市与柯城区共享收入且市级共享收入占比50%及以上的企业(组织),支持对象为个人的按政策规定执行。

  (四)专项资金按“考核激励、企业奖补、服务配套”三类路径,采取因素法和竞争性分配相结合的方式,以奖励、补助、贴息、风险补偿、购买服务、投资等形式使用。

  (五)专项资金使用实行分类指导。按资金使用性质分为实施类项目资金和政策兑现类项目资金,政策兑现类项目资金分为评定类项目资金和申报类项目资金。

  (六)根据“明确目标任务在前、厘清政策标准在中、确定资金盘子在后”要求,使用专项资金须有依据。

  二、部门职责分工

  (一)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和经信、科技、金融、市场监管、发改、大数据、应急管理、营商等相关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二)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审核年度大科创任务清单、政策清单和资金清单;参与专项资金所涉政策及细则的研究制定;组织或指导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等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三)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或参与制定归口管理的大科创政策及细则;负责编制归口管理的任务清单、政策清单和资金清单,由专项政策牵头部门汇总后报财政部门;负责执行已经批复的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组织实施类项目的实施和政策兑现类项目的申报、审核和资金兑现;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和绩效跟踪管理评价;按要求开展专项资金管理信息公开工作,除不宜公开情况外,专项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按规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营商部门负责政策信息服务平台运维,指导督促相关部门做好失信黑名单实时动态调整上报工作,协同主管部门开展规范性审查。

  三、专项资金预算编制

  (一)按照“清单+预算”工作要求,每年10月底前各主管部门根据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重点工作安排,编制完成本部门下一年度任务清单、政策清单和资金清单,并报专项政策牵头部门汇总。

  (二)财政部门根据专项资金市级资金总体规模、上级资金结转结余和上级资金下达情况,审核年度任务清单、政策清单和资金清单,审核调整后的三张清单由财政部门会同专项政策牵头部门上报市大科创资管办审定。

  上级提前下达的各类涉产业扶持的专项资金(包括专项性转移支付资金、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资金、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按照“能统则统、应统尽统”原则,除资金文件直接明确到实施单位外,其他统一编入年度资金清单,与市级财政资金统筹安排、统盘使用。上级资金有指定使用方向和用途并有相应资金管理办法的,遵照执行,没有相应资金管理办法的,若“大科创”政策体系相关政策条款与上级要求相符的,直接执行相关政策条款,除此之外的由财政部门会同市级主管部门另行制定资金管理办法(或以申报通知替代)。

  (三)根据市大科创资管办审定的三张清单,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将相应资金分别纳入各部门年度预算,对未纳入到部门预算的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作统一预留。

  (四)经市人代会批准预算后,财政部门在规定时间批复年度专项资金明细预算。各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按财政部门统一要求公开年度部门预算(含专项资金预算)。

  四、专项资金预算执行

  各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的具体执行,承担预算执行主体责任。主管部门应根据预算批复和任务、政策要求规范使用专项资金,资金支出进度一般应与序时进度相匹配。因项目实施和政策兑现原因,在预算批复前确需使用专项资金的,由各主管部门按有关程序报经财政部门批准后使用。

  (一)实施类项目预算执行

  实施类项目主要包括主办、承办各类活动,委托审计评估、检测监测、标准制定、宣传、培训、统计等第三方服务。

  实施类项目在预算金额内由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财务规定,凭真实合法有效的票据据实列支,有支出标准的支出项目按标准执行。委托实施的项目,在项目预算金额内由实施部门根据签订的项目协议(合同),并凭真实合法有效的票据拨付项目资金。项目资金拨付方式应在协议(合同)中明确。委托实施中若涉及政府采购的,相关程序手续按规定办理。

  (二)政策兑现类项目预算执行

  1.评定类项目预算执行

  评定类项目是指根据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下发的认定评定等文件或国家认可的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认证证书,由主管部门下发资金兑现文件进行政策兑现的项目。资金兑现文件应抄送财政部门备案,按规定应公开的,自下发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衢州市政策信息服务平台等平台公开。

  省级及以上评定类项目,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评定文件、证书等证明性材料(部分需提供申报资料的评定类项目,由主管部门组织申报)直接下发资金兑现文件通过主管部门上报的评定类项目,各主管部门在审核时应该按相关评定要求、标准严格把关、确保质量。

  市级评定类项目在组织评定时应由组织评定方负责开展政策性审核和规范性审查,并在下发评定结果文件前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有数量限制的评定类项目应根据“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原则组织评定。

  政策性审核主要是审核申报项目相关数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申报主体对其数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直接法律责任,评定组织方作为政策性审核责任主体,应履行审慎、勤勉义务,涉及专业性较强的审核,可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相关专业意见。

  规范性审查主要审查申报主体是否存在下列取消政策兑现资格的情形:因税务、环保、法院、财政、安全生产、人社等六类失信、失范行为,被列入信用中国(浙江、浙江衢州)网站失信黑名单清单的各类主体。市县两级“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结果D类企业,原则上不予以奖补(淘汰落后产能、落后设备奖补除外)。评定组织方作为规范性审查责任主体,通过衢州市政策信息服务平台进行审查。审查期间为评定项目对应年度1月1日至评定申报截止日,对投资额等可能涉及跨多个年度计数取数的,从其最早数据起始日期计算。

  根据工作需要,涉及县(市、区)、集聚区、智慧新城相关主体的政策兑现,评定组织方可要求县(市、区)、集聚区、智慧新城进行初步的政策性审核和规范性审查,并出具初步审核审查的意见,在此基础上由组织方进行复核复审,参与初步审核审查和复核复审的部门单位共同承担审核审查主体责任。

  评定类项目政策兑现实行“即评即兑”,无特殊情况,一般应在接到上级评定文件、认证主体提供认证证书、市政府及市级主管部门下发评定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兑现,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2.申报类项目是指以业务指标、财务指标、科研项目计划等作为享受政策的前置条件,由企业(组织、个人等)根据衢州市政策信息服务平台上发布的项目申报通知,自行申报并由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或组织评审的资金兑现类项目。

  申报类项目办理流程分下发申报通知、企业(组织、个人等)申报、政策性审核、规范性审查、拟定兑现方案、公示、下发资金兑现文件并拨付资金等步骤。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申报通知应当通过不同渠道、方式发布,提高公众知晓率。政策性审核、规范性审查、兑现时限要求与市级评定类项目相同,拟兑现方案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不宜公示情况除外)。资金兑现文件由主管部门负责下发并抄送财政部门备案,涉及公开的,参照前述规定执行。

  为提高政策兑现的时效性,对跨年实施的投资补助、研发补助、贴息等后补助申报类项目原则上要求在次年6月底前完成兑现,对科研项目等前补助项目原则上要求提前一年确定项目计划,次年预算开始后即可凭资金兑现文件拨付资金。对于前补助项目,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管理需要、项目计划进度、项目资金额度大小等情况采取一次性拨付或分期(分年)拨付,并在资金兑现文件中明确,采取分期(分年)拨付的,其后续拨付中除需下发资金兑现文件外不再进行其他步骤工作。如项目遇特殊情况需中止(终止)或资金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项目后续资金应暂缓或终止拨付,根据实际情况应收回的已拨付资金由主管部门负责收回。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项目单位应按要求开展整改。整改到位后,方可进行资金后续拨付。

  (三)专项资金项目调整。

  年内下达的上级资金,资金文件直接明确到实施单位的,由财政部门直接办理资金拨付,其他的按上级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追加纳入部门年度预算,并与年初预算安排的“大科创”专项政策资金统筹安排使用。如确需在年初部门“任务清单、政策清单”之外相应新增当年部门任务、政策的,应在上级资金额度内统筹考虑。若“大科创”政策体系相关政策条款可直接适用的,一般不再新增当年任务、政策,并按“总量控制、结构调整”原则,先于市级资金用于相关政策的落实与兑现。

  专项资金预算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部门不得擅自调整。如确需调整,实行分类指导、分类管理:

  1.部门内项目调整

  ① 部门预算中已有项目间的调整:评定类、申报类项目由主管部门在专项资金预算总量内据实调整,事后报财政部门备案;实施类项目在其项下总量内由主管部门据实调整,事后报财政备案;实施类项目需从评定类、申报类项目中调剂资金的,报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调整。

  ②部门预算外新增项目的调整:预算年度内出台的新政策一般不应新增当年支出,即年度内一般不新增评定类、申报类支出项目,根据政策确需新增的,原则上在部门专项资金预算(含年中追加的上级资金)中调剂解决,事后报财政部门备案;新增实施类项目的,征求财政部门意见后报市大科创资管办批准。

  2.部门间项目调整

  由调入方提出调整需要,财政部门在专项资金预算总量内统筹提出部门间项目调整方案,报市大科创资管办同意后调整。

  3.专项资金总量追加

  专项资金预算总量在执行中遇到不足的,根据各部门资金安排与使用情况,由“大科创”专项政策牵头部门提出追加方案,征求财政部门意见并提交市大科创资管办审核后按有关程序报经批准。

  4.专项资金项目一般不与部门其他项目进行调整。确需调整的,涉及专项资金项目调入的,由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财政部门同意后调整。涉及专项资金项目调出的,部门已有的其他项目,由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方案,征求财政部门意见后报市大科创资管办批准;新增的其他项目,由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方案,征求财政部门意见并提交市大科创资管办审核后按有关程序报经批准。

  (四)专项资金预算结余结转资金处理。专项资金实行年结年清,年度未执行的,由财政部门收回统筹。对上级资金形成的结转结余,上级部门或相关资金管理办法有具体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未作具体规定的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及以上的结转资金,由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

  五、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一)各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大科创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完善绩效目标管理,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完善大科创专项资金政策及预算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二)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大科创专项资金预算管理、项目审核、资金分配、资金使用、项目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使用大科创专项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构和司法机关查处。

  (三)税务、生态环境、法院、安全生产、人社等部门应根据信用体系建设要求,做好相关失信平台失信清单的实时动态调整工作。财政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对在财政性资金使用领域中存在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截留挪用等失信、失范行为的有关企业(组织、个人)在失信平台进行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依法限制其申请财政补助补贴性资金。除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另有规定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为期1-3年的资格限制,限制期从作出违法违规结论次月起计算。

  (四)取得大科创专项资金的企业(组织),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不断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六、其他规定

  (一)同一项目同一内容符合市级多项财政资金扶持政策或同一政策不同条款的,按不重复、就高(或就高补差)原则享受。同一事项分档奖补的实行进档补差,进档自享受现行大科创专项政策奖补后开始计算。

  (二)根据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匹配原则,除面向全市、市区(含柯城区、衢江区)外的政策兑现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市财政与柯城区、集聚区、智慧新城进行结算。涉及市与柯城区共享收入企业(组织)的支出责任,主管部门在下发资金兑现文件中应明确各自应承担的金额。涉及贴息类的政策兑现,支出责任根据贷款、担保等业务的具体受益主体属地进行划分。在政策兑现过程中遇主体属地调整的,评定类按评定结果出具日、申报类按申报通知发文日的属地关系认定。

  (三)根据“最多跑一次”改革精神和营商环境建设要求,除上级另有规定外,主管部门拨付资金不再要求相关受益主体提供收款收据。涉及对法人单位的奖补,原则应通过法人单位基本账户进行资金拨付。

  (四)申报类涉企项目奖补资金,除科技攻关项目、新设立企业建设期内项目(含试生产阶段)外,不超过企业上一年度社会综合贡献。

  (五)大科创专项政策体系中的政策条款涉及的“首次”(“新”)是指企业等主体自成立以来或项目建设实施以来的第一次。

  (六)大科创政策体系内其他相关政策,其资金管理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无规定的参照执行。产业基金管理按照市级相关政策文件规定执行。

  (七)本办法自2020年 2月10日起实施,实施期原则上为三年。2020年度兑现按衢政办发〔2019〕35号文件执行的2019年度政策项目一并适用本办法。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本办法发布实施后,以往有关市级政策规定与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上一条:关于促进衢州市创新创业园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下一条: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小微园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与我们联系
  • 联系电话:+86-0512-53660867
  • 传  真:+86-0512-53660867
  • 邮  箱:info@investchn.com
Copyright © 2015-2024 InvestCHN.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投促中国 沪ICP备2023002757号